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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措施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管理局2026-03-19文号:海政数文[2026]*号产业扶持💰 有资金扶持已发布
政策层级区级
政策类型产业扶持
生效日期2026-03-23
失效日期2028-03-23
政策摘要

以培育“超级个体”新业态为突破口,激活“单人+AI即公司”创新范式,加速构建“要素集聚、生态完善、创新活跃、品牌彰显”的OPC培育体系,助力我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

第一条 为抢抓国家“人工智能+”行动战略机遇,前瞻布局“人工智能OPC(One Person Company)”(以下简称OPC)和“超级个体(Super One Person Company)”(以下简称SOPC),深度衔接海珠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部署,以培育“超级个体”新业态为突破口,激活“单人+AI即公司”创新范式,加速构建“要素集聚、生态完善、创新活跃、品牌彰显”的OPC培育体系,助力我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琶洲核心区和环海珠湿地创芯价值圈范围内诚信经营且无重大安全事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OPC,以及按本措施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产业空间运营主体。OPC人员规模一般不超过10人;特别优秀的,经认定,可放宽到20人。

第三条【打造智能体服务专区】

联合头部云服务厂商,通过提供智能体工具部署服务、开发支持、算力调用等一条龙配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OPC主体提供每年最高12个月工位费全免的早期支持。

第四条【建设OPC特色孵化空间】

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OPC特色孵化空间建设,建立企业入驻率高、产业氛围浓厚、辐射带动力强的OPC特色孵化空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批人工智能OPC特色孵化培育产业空间认定工作。

(一)申请认定为人工智能OPC特色孵化培育产业空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权属边界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土地权属或租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

3.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产业空间内有醒目的LOGO标志。

4.在地理区位、公共交通、发展空间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条件,已建立入孵评审、再孵评审、孵化考核等孵化机制,年度举办5场以上大模型智能体相关生态交流活动,且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租金优惠支持,有效促进产业集聚。

5.产业空间内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具有相对集中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已入驻不少于10家企业且大模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70%,或入驻的大模型企业租用面积占总面积不低于70%,初步形成上下游产业协作配套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

(二)认定的人工智能OPC特色孵化培育产业空间,当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扶持,单个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政策期内每年可申报一次。

第五条【全力支持琶洲模方打造SOPC超级个体加速器】

依托琶洲算法大赛,为SOPC提供“以赛代评”的快速通道,优先推荐入驻琶洲模方生态孵化空间。对入驻琶洲模方的SOPC,构建“微种子+成长期权+投贷联动”全周期资本支持体系,为超级个体提供更高能级的订单对接、赛事遴选、品牌出海等专业加速服务。

第六条【加强关键要素保障】

支持OPC采购并使用智能体,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对符合条件的OPC,可按不超过核定总投入50%,给予最高20万元“算力券”补贴;支持购买数据治理、标注等服务用于各类智能体产品迭代的,对符合条件的OPC,可按不超过核定总投入30%,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数据券”补贴;为数字内容、直播电商等领域OPC发放“流量券”,通过大厂生态平台定向投放,助力OPC快速获取市场曝光、拓宽获客渠道、加速商业变现,抢占市场先机。

第七条【支持多元化生态建设】

支持高质量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OPC大赛、OPC展会、产学研对接会、供需对接会、投融资对接会、行业沙龙、交友联谊会等各类生态活动,从产业引育、资源对接、要素供给、人才支撑等维度全方位打造充满活力、多元开放的OPC生态,营造“单人成军”的浓厚创业氛围。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推动场景资源开放】

推进“人工智能+”各类应用场景向OPC开放,定期发布各类清单,开展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鼓励OPC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与新型工业化、游戏、时尚、营销、文娱、交通、医疗、金融、安全、具身智能、低空等领域加速融合、创新发展,打造应用场景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应用场景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鼓励发展适配工具】

加快引育智能体开发企业,鼓励推广适配OPC的大模型。

(一)企业首次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上线备案(以下简称大模型备案)的,给予非规模以上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给予规模以上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企业首次完成国家级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以下简称算法备案)的,给予非规模以上企业最高15万元一次性扶持;给予规模以上企业最高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各条件的,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在本细则修订前已获得本条的扶持金额,纳入补差计算范围。

第十条【打造金融综合服务】

突出投早投小导向,完善快速投资决策机制,为OPC提供投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本开展长期战略投资,支持OPC全生命周期成长。鼓励银行设立OPC专项信贷产品,提供符合OPC发展特征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一站式”升级】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高标准打造“OPC服务专区”,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提供工商注册、财税代理、资质办理、政策申报等全流程代办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办、优先审核,实现“线上办、掌上办、高效办”,让创业者少跑腿、多干事。

第十二条【提供人才全方位保障】

按现有政策标准,做好OPC高端创业人才服务保障、医疗保障等核心需求,将创业人才纳入人工智能高端人才库,打造人才扎根海珠的无忧环境。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适用地理范围为:西起广州大道连东晓南路,东临珠江航道,北至珠江前航道,南至珠江后航道。

第十四条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本措施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所扶持金额由广州市和海珠区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年度资金拨付总额。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指年度是指启动申报所通知的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指“最高”“不超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同一年度享受到广州市或海珠区相同类目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扶持,本措施年度扶持总额不超出当年度拨付资金总额,项目扶持金额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获扶持对象应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海珠区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措施开展项目征集、项目评审、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市配套资金支持工作。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简称“区人工智能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指南由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制订本措施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发生变化调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措施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本措施相关条款停止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不符合上级规定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由区人工智能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