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提高算力服务水平,推动算力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力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算力服务水平,推动算力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力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惠算力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通信〔2026〕1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实施 “人工智能 +” 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6〕1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算力券”,是指为落实黑龙江省购买算力服务奖补政策,由政策实施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算力服务需求单位(以下简称申领对象)发放,作为权益兑换凭证用于抵扣算力服务费用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算力券” 明确申领对象、抵扣额度、有效期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算力服务商,是指在省内出资建设或运营自有算力基础设施,并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可稳定提供低时延、大规模智能算力或超算算力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算力服务,是指算力服务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给申领对象的算力资源服务,包括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服务,不包含存储、接入网络等其他资源。
第五条 “算力券” 的申领、发放、使用、兑付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 发放 “算力券”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购买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赋能 “人工智能 +” 应用场景,对购买算力服务合同金额超过 5 万元的,发放 “算力券” 用于抵扣实际执行合同金额。“算力券” 抵扣比例不超过 5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抵扣 400 万元。
第七条 “算力券” 仅限于申领对象使用,不得以转让、买卖、赠送、出借、套现等方式处置;算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由算力服务商向政策实施部门申请兑付。
第二章 申领对象和发放标准
第八条 申领对象申领、使用 “算力券” 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购买算力服务金额 5 万元以上,应用于人工智能领域科学研究、产业技术攻关、制造业智能化升级改造等场景。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算力券” 依申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对一般申领对象,发放 “算力券” 可抵扣算力服务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 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抵扣 400 万元。
(二)对依托算力服务实施省级以上科学课题研究、重点科技及产业创新项目建设的申领对象,发放 “算力券” 可抵扣算力服务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 5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抵扣 400 万元。
(三)同时符合以上两类支持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四)单笔算力服务合同仅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五)算力券自发放之日起生效,超过 6 个月未开始执行合同的,自动失效作废。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算力券” 申领、发放及使用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符合支持条件的申领对象提交营业执照、算力服务合同、算力用途说明等材料,经属地工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定期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材料,确认 “算力券” 申领对象支持比例及额度,并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
(三)申领对象将 “算力券” 提交至与其签订合同的算力服务商并抵扣相应费用,算力服务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算力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算力券” 兑付。政策实施部门首年实施时按实际情况安排兑付。第二年开始每年一季度组织算力券兑付工作,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 “算力券” 兑付通知,公布兑付所需提供资料、兑付时间等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兑付申请资料提交。算力服务商提交算力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属地工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形成正式文件报省工信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算力服务商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兑付单位和资金额度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议报批。经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算力券” 发放、使用、兑付全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兑付方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算力服务合同和算力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市县工信部门适时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 “掮客” 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因相关包装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收回奖励资金,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政策实施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适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严防骗补套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算力服务营收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原《黑龙江省支持购买算力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数基联规〔2024〕6 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省级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别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内容。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3日
